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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非学历教育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学校办公室 来源: 时间: 2024-03-19 浏览次数: 1323

东莞城市学院

非学历教育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进一步提升非学历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我校二级组织机构(下称“办学单位”)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办学,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协同”的管理机制,在学校统筹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二级组织机构两级负责制。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成立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指导办学单位制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

(二)拟订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核各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立项申请;

(四)审核、备案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并监督执行;

(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性检查、质量监督和评估;

(六)规范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发放;

(七)汇总非学历教育计划、总结和统计数据;

(八)承担与学校非学历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校内办学单位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的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食宿、评价、发证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办学行为有监管、办学过程可追溯、办学质量有保障。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合作。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组织机构在不影响本单位学历教育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向学校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非学历教育内容原则上应与本单位业务相关。

第七条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或参与非学历教育项目;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或参与非学历教育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办学行为

第八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学校非学历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经审批通过的合同,统一加盖“东莞城市学院非学历教育合同专用章”,由合同承办单位行政负责人代表学校在合同文本上签字。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将办学方式、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需校外机构提供课程设计辅助、教学辅助的,办学单位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切实维护学校权益。立项时应提交合作单位资质、履行合作任务的能力、业务相关性、利益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合同涉及期限、费用、责权利等重要条款变更的,须向学校报批,履行合作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不得与自学考试辅导捆绑。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招生团队应为自有人员(在职在岗人员,或全职聘用人员,或经学校批准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严禁委托校外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理招生(含以办学单位名义招生),或以市场推广、项目推广等方式变相代理招生。

第十三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运营和管理团队应为办学单位自有人员。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学单位应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形态与政治安全责任,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办学质量。办学单位基层党组织应强化对项目的政治把关作用。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严禁引进校外机构或个人已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党员干部培训),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材、讲义等教学资料和教学过程的质量保障和意识形态安全把关,明确教学目标、质量标准和计划安排,加强教学组织和效果评价,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鼓励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教学资源,鼓励加强校内单位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升学校非学历教育质量和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加强师资审核,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要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办学规范和安全,要主动、及时排查办学风险,及时报告、妥善处置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学校声誉与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证书(证明),可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申领,统一制作。申领时需提交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的学员花名册。经审查合格后,按流程加盖本单位或者学校公章。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非学历管理项目应自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审批后其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入本人银行卡。教师教学酬金、工作人员劳务费参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办学单位不得向未参与授课和工作的人员发放酬金,不得超标或超额发放酬金。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根据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办学收支统一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执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应按项目独立结算。所收费用一律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规定的票据,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办学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不得使用其他非法票据。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据实列支。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项非学历教育所得,扣除上缴学校部分后,各项非学历教育成本等必要性开支从办学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如有以下情况,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其停办相关的继续教育,收缴所得费用,并将追究办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者,给与行政处分,如有违法,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擅自开展招生、宣传、教学等活动。

(二)违反相关规定、管理不善、办学质量差,影响学校声誉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未得到学校授权,将获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转包给校内二级组织机构、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批准或授权,绕开学校财务部门私自收费。

(五)未经申报核准,乱发各类继续教育证书者。

(六)其它违反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学校其他有关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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