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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科研经费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admin 来源: 时间: 2014-05-07 浏览次数: 3027

院内各单位:

    

    现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科研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科研经费资助

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支持学院广大教职员工在完成教学和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院除进行科研成果奖励外,还对其科研与学术交流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一、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1. 学院调入或聘入的正教授或具备博士学位的教师,通过立项申请,学院一次性给予资助。除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外,每人资助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不能重复申请。

2. 学院调入或聘入的教师,以学院的名义申请到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学院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0%资助,省级项目按项目经费的50%资助。

3. 学院在编教职工都可申请学院科研课题的立项,学院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不含学院的专项,如教学研究等项目)。

4. 经院长特批的项目,按院长批示的额度执行。

二、资助的申请和审批

1. 正教授或具备博士学位的教师,直接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经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财务办公室拨款、开户、使用。

2. 省以上课题项目资助,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资助申请书面报告,报科研管理部门,按学院资助比例,经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财务办公室拨款,追加到原项目经费中使用。

3. 学院立项课题,项目申请负责人先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科研项目申请表,由项目申请负责人所在单位(系、部)组织同行专家、教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立项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由它授权的学术小组)进行评审,再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送财务办公室拨款、开户、使用。

三、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1. 学院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劳务酬金、慰问金和加班费的发放使用。其它项目开支按照国家、省、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如有违犯,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撤销资助项目、经济处罚等处理。

2. 所有已接受学院资助的课题,除经院长特许外,将不占用学院的学术交流经费。

3. 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学院资助的经费,结题后,可滚动到下一个课题继续使用。如果没有新课题,经费停止使用。

4. 学院立项课题资助的经费,课题结题后,经费停止使用。

5. 所有科研经费开支须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监督。财务部门如发现有违犯财务纪律和经费使用不当情况的,可拒绝支付和报销,并将违犯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所有的财务手续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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