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组织部指定了六家国家级的国旗国徽生产企业作为党徽党旗生产企业,并规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党徽党旗及其相关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处理。
(2)党徽党旗的生产任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分配,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并由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内部供应销售。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党徽党旗,违者按"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论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党徽党旗。
(3)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