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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有哪些规定?

作者: admin 来源: 时间: 2006-11-20 浏览次数: 3041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有:

(1)干部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按规定密级发出。

(5)收到档案材料的接收单位,经核对无误后,须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材料丢失。

    除上述规定外,为了全面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转递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与有关的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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