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1988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原则、范围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1)管理原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3)管理范围。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人事档案;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4)管理要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签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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