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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作者: 学校办公室 来源: 时间: 2024-03-20 浏览次数: 6846

东莞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书育人工作并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培养青年教师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一支师德好、业务精、有潜力、能创新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年教师,须接受导师为期1年的指导:

(一)新聘用到专任教师岗从事教学工作且高校教学工作不满1年的教师;

(二)学校认为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教风,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关心青年教师成长;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在教学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与被指导教师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培养青年教师的水平与能力。

第四条  导师应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播科学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引导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五条  导师应带领青年教师开展各项教研、科研活动,提高其教科研水平。

第六条  导师应对青年教师教学全过程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熟悉把握教学环节,掌握基本教学技能,完成各项教学和育人工作任务。具体包括:

(一)指导青年教师制订个人职业成长计划。

(二)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练掌握所授课程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三)安排青年教师定期听课,观摩学习导师本人或其他教师的教学活动。

(四)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抓好青年教师教学环节指导,帮助其上好第一门课。

(五)跟踪听课并随堂辅导,导师每学年对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听课不少于5次,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讲评总结。

(六)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课程作业布置、试卷命题等。

(七)每月检查青年教师编写教案、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并填写记录。

(八)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九)学期结束时,全面评价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十)指导青年教师申请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开展教学学术研究。

第七条  青年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青年教师要认真协助导师教学,虚心学习,在指导期限内,通过教学观摩等形式,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方法以及教学规律,清楚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和其它教学环节。

第九条  在指导期限内,青年教师每学年必须前往导师课堂或与其个人从教岗位的学科领域相同的课堂听课不少于10次,并参与辅助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及其它教学环节。

第十条  在指导期限内,青年教师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等,并做到课前与导师沟通试讲内容、要点及主要方法,课后征求导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指导期满,各教学单位将考核材料报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会同教学科研部、质量保障中心进行考核,考核导师职责履行情况和青年教师发展情况,审核青年教师通过导师制培养是否达到合格教学水平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一)教风严谨,教学态度端正;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

(二)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任何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采取一票否决制,认定当年考核不通过。

(三)能独立开出至少一门专业课程,掌握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点且教学效果良好。

(四)积极从事教学研究与改革,至少写出一篇教学方面的研究报告(2000字以上)。

(五)青年教师教学评价。教学评价分数由教学单位评教(10%)、学生评教(60%)和督导听课评价(30%)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数实行百分制,未达到80分者认定为考核不通过。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听课记录本复印件;

(二)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记录;

(三)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

(四)其他日常指导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导师和青年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将延长培养期一年,取消当年高校教师资格证申报资格。对于延长一年培养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三)青年教师考核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指导导师计算教学服务工作量。

(四)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导师履责情况,导师教学服务工作量减半甚至取消,并暂停导师指导资格2年。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学科研部与质量保障中心协助进行全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初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拟定导师与青年教师的结对组合,报教学科研部审查、教师发展中心核批,经学校批准后聘任。每名导师原则上最多同时指导2名青年教师。

第十六条  导师与青年教师培养结对关系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特殊情况中途需终止、变更培养关系或中途更换导师的,提出方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终止或变更理由,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报送教师发展中心,通过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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