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祖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港澳台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保证教育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以中国境内户籍身份录取后个人申请变更为港澳台户籍的学生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港澳台学生管理遵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积极稳步推进我校港澳台学生教育培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成立港澳台地区学生招收及培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港澳台学生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或者通过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学校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七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全球交流合作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新生持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二条 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由教学科研部归口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教学科研部可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适当调整本科层次港澳台学生的必修、选修等课程设计,开设符合港澳台学生特点的必修、选修等课程。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具体负责港澳台学生招生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加强教学管理与督导,确保教学质量,实现既定培养目标。
第十四条 学生处、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明确港澳台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等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港澳台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做出提醒,情节严重的提出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实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趋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港澳台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上报,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为港澳台学生出具成绩单;涉及港澳台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等事宜,应及时上报教学科研部、学生处和全球交流合作处。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港澳台学生的论文指导、毕业设计和答辩工作,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将预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信息报送教学科研部、学生处和全球交流合作处。各教学单位与教学科研部共同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毕(结、肄)业审核、学位审核与授予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为符合毕业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毕(结、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港澳台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毕业典礼。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东莞城市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实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趋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学校及学生所在学院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港澳台学生的校内住宿安排由学校后勤保卫处、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校内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后勤保卫处、学生处、相关学院等有关单位提供港澳台学生校内住宿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校友工作。对港澳台学生进行就业创业指导,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创业,给予必要的指导与服务。开展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报备离境探亲访友。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离开学校三天以内的,向所在学院请假;离开学校三天及以上或需离境的,需分别向所在学院和全球交流合作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并持续完善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公开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港澳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全球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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